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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开发企业营业范围查询(工商经营范围变更)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江苏天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电力”)的招股书申报稿。该公司主要从事电力金具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拟发行新股1694万股,拟募集资金3.65亿元,用于“特高压电力金具技改扩建”、”研发中心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三个项目。


经济导报记者在阅读拟招股书以及查阅公开资料后发现,天南电力披露的部分信息与公开资料存在明显不一致。




未披露(苏通)应急罚【2021】223号处罚

工商

申报稿122页显示,“根据如皋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天南电力报告期内未发生亡人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但天眼查显示,天南电力曾在2021年8月20日被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苏通)应急罚【2021】223号,处罚事由/违法行为类型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处罚结果为“处以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经营范围款的行政处罚”。



天南电力招股书申报稿签署日期为2022年1月12日,报告期为2018、2019、2020年以及2021年前三季度。显然,2021年8月20日属于报告期内。但招股书申报查询稿并没有披露此次处罚。


至于(苏通)应急罚【2021】223号是怎么回事,公司为何不披露此信息?经济导报记者2月8日通过邮箱采访了公司,但截至发稿,天南电力一直未有回复,公司公开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





董事长疑存“行贿”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苏刑二终字第0003号《黄建龙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如皋市委常委、如城镇党委书记黄建龙利用如城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在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为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姚某某所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万元水电。


姚某某的证言笔录显示,为感谢黄建龙在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为天南公司谋取利益,其于2012年先后两次送给黄建龙变更共计人民币1万元、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文峰大世界购物卡。


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天南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与如皋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如城镇政府向天南公司付款200万元的有关财务票据,证明天南公司在如城镇征地以及如城镇政府以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的名目拨付200万元给该公司的事实。


天南电力申报稿显水电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姚建生一直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人。至于“黄建龙受贿案”中的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某”是否就是公司董事长、范围总经理姚建生?公司获取的2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是否存在被政府追回的风险?公司是否应该披露“黄建龙受贿案”等问题,天南电力也没有回复经济导报记者的采访。


近年来,证监会加强了对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良行为的监控,多家拟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因为不如实披露实控人“行贿”问题而被出具警示函。如2020年12月,证监会发现四方光电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四方光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开资变更料显示,熊友辉曾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向原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主任屈锋提供过资金12万元。


南京大学法学博士、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工商执行主任喻胜云指出,不光彩的行贿行为充分证明,这些拟上市公司董事长存在的行贿劣迹,应引起投资者高度警惕。





因提供虚假股东出资材料被处罚的原因有待进一步说明


在拟上市公司前身有限公司中,股权代持问题比较常见,但像天南电力因“公司在办理设立和变更登记时提交了虚假的股东出资材料”被处罚的案例并不常见。


2004年4月12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工商案字(2004)第0178-03号),其中认定,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姚建生出资26万元,登记股开发企业东冒松泉出资24万 元;2001年8月,登记股东冒松泉出资26万元,登记股东冒松华出资24万元;2002年9月,公司变更为登记股东如皋市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6万元, 登记股东冒松华出资24万元。从1999年8月至2004年1月,冒松华、冒松泉及如皋市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并未出资,公司50万元注册资本均为姚建生出资。公司在办理设立和变更登记时提交了虚假的股东出资材料,因此,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公司罚款1万元。


对于上述事项,如皋市营业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出具了证明文件,确认:“2002年8月至2006年10月期间,苏源实业持有天南电力股份,实为天南电力挂靠苏源实业,使用‘苏源’字号,天南电力按比例提取天南电力产品销售收入支付给苏源实业作为挂靠咨询费。持股期间,苏源实业为集体性质企业,不涉及国有资产。苏源实业未实际参与天南电力的经营管理,未参与分红,苏源实业对天南电力的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均未实际出资和收取对价,苏源实业所持有 天南电力股权及对应权益实际系天南电力实际控制人姚建生所有,后苏源实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对范围应股权还原至姚建生夫妻名下,苏源实业仅是天南电力的名义出资方,天南电查询力未因挂靠苏源实业而享受政府优惠。上述行为,实属挂靠性质的‘红帽子’企业,天南电力开发企业历史沿革事实清楚,其产权归属真实、合法、有 效,未见损害职工权益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法律风险,未见国有及集 体资产流失的情形,总体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江苏省经营范围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文件,确认:“江苏天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历史沿 革等相关事项基本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营业规定,基本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或补充完善了相关手续。”


很多投资者不解的是,既然公司“未因挂靠苏源实业而享受政府优惠”,公司挂靠如皋市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具体原因是什么?挂靠后公司有什么好处?另外,天南电力前身与如皋市苏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重合,二者之间的技术、市场、核心人员等方面是否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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