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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债资比(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债资比)


案例一:假定甲企业借款发生在3月30日,至12月底尚未归还,已支付利息130万元。利息扣除情况计算如下:


1. 接受C公司平均关联债权投资计算如下:


(1)1~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均为0元


(2)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0 3000)/2 =1500万元


(3)4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 3000)/2 =3000万元


5月~12月每月均如此计算


2.全年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1500 3000×9=28500万元


3. 关联债资比例


=28500/13080=2.18,比例>2


4.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130×(1-2/2.18)


=130×0.08=10.4万元


案例二:假定甲企业借款发生在4月1日,至12月底尚未归还,已支付利息130万元。扣除利息情况计算如下:


1. 接受C公司平均关联债权投资计算如下:


(1)1~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均为0元


(2)4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0 3000)/2 =1500万元


(3) 5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 3000)/2 =3000万元


6~12月每月如此计算


2.全年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1500 3000×8=25500万元


3. 关联债资比例


=25500/13080=1.95,比例<2


4. 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关联债资比例没有超过规定的标准比例,实际支付给C公司的利息支出全部准予扣除。


由此可见,甲企业实收资金1000万元,关联企业C公司享有甲企业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3000万元,支付利息并非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即并非只能对2000万元借款发生的利息进行扣除,而应根据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结果来确认。


如果在一个年度内,企业向多个关联方借款(接受债权性投资),应以向多个关联方借款之和占从该多个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之和的比例,作为当年的关联债资比例。对于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综上,可扣除利息的标准比例是既定的,债资比是可变的,决定利息扣除额度的是债资比。向关联方借款(取得债权性投资)的时间,对年度计算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以及关联债资比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在本月末和次月初这个时间节点上,正确选择借款或者还款时间非常重要,将影响到利息的扣除乃至应缴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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