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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侦查决定书的意思(终止侦查决定书是不是说明没事了)


7月23日,高密市公安局决定对陈巧峰的案件终止侦查。受访者供图


4月21日,潍坊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警方终止侦查,男子获10.2万元国家赔偿


2019年4月,陈巧峰向承办案件的高密市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陈巧峰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在福建经营茶厂和实体店铺,因此前被刑拘,导致资金链和客流受到极大影响。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陈巧峰表示,2018年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对他解除了取保候审,但未移送起诉案件。


陈巧峰表示,错误的羁押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他申请高密市检方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00万元。


今日(8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高密市公安局了解到,7月23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密市公安局对陈巧峰一案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书中称,“该局办理的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案,经查明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京报记者从高密市检察院了解到,2020年1月,高密市检察院决定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陈巧峰于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在被羁押期间人身自由赔偿金7万余元;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面向陈巧峰赔礼道歉。


对于该赔偿决定不服,陈巧峰向潍坊市检察院申请复议。4月21日,潍坊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维持了此前高密市检察院作出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赔偿决定,同时认为高密市检察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故在此前基础上,又增加了2.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事人满意国家赔偿,将向警方申请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陈巧峰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高密市公安局理应对该案进行撤案处理,而不是所谓“终止侦查”。他表示,自己准备在案件被撤销后,前往检察院领取国家赔偿,然后继续经营自己的茶厂。


高密市警方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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