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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股东除名(公司除名股东后办理股东除名的程序和文件)


“大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小股东可以将其除名吗?”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虽然没有直接的“大股东”、“小股东”的定义,但这两个称呼在公司法律事务中经常用到,结合我们日常的法律实践,一般情况下:“大股东”指拥有50%以上持股比例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持股比例及表决权虽然不足50%,但以其拥有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和影响力足以促成与其意见一致的多数决意见的股东。小股东是指,除大股东之外的股东。


股东除名的实务路径分析

大股东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小股东可以将其除名?


1、股东除名决议给出的先决条件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股东被除名的事由仅限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此处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完全未履行,而非是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例如,某大股东认缴了100万元,1分钱都未缴纳,则该股东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将该大股东除名;而如果该股东出资了1块钱,严格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不能将该股东除名的。因为出资1块钱也属于部分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股东除名的条件。同样,此处的抽逃全部出资,也类似,如果实缴了100万元的出资,哪怕抽逃了还剩1块钱,都不叫抽逃全部出资。



2、股东除名决议的前置程序——催告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股东除名决议开始前,公司有义务向股东催促缴出资,同时提供合理有效的补缴期限。


“合理的期限”,司法并未给出明文上的规定,也缺少具体的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可以考虑分期缴付出资的期限、已逾期缴付出资时间等进行整体上的考量。而现《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布后,对催告的形式与股东宽限期作出了具体规定,提高了实务中处理公司股东除名案件的效率,被除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再因宽限期的不明确而遭受侵害,大大降低了公司的损失。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3、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程序——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在公司实行完毕催告程序后,股东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才可以召开股东会审议股东除名事项,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资格,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在确定股东除名决议开始前,需要让被除名股东知晓待决事项,被除名股东能够陈述,也可进行申辩。而被除名股东是否能够进行表决呢?


他们是不能进行表决的。更何况有时候是小股东将大股东除名,如果允许大股东再参与表决,将永远达不成将其除名的决议。由于允许被除名股东进行表决会产生这样的错误认识:除名决议采取强制措施让股东退出,当股东认同决议当中的除名决议,可以自愿形式退出,股东除名程序也就无需开启。争议经过发展,启动股东作出表决,从逻辑上看,被除名股东仅投不赞同票。当出资额经被除名股东认缴而达到较大程度时,一定要采取充分的表决权避免其驱逐出公司。事实上,股东资格是通过自然程序而获得,而只有股东获得了“权利能力”,参与公司能力有所差异,也就是,股东的“行为能力”将实际缴纳出资额与缴付出资额的情况作为评判标准。当股东并未从根本上践行出资义务时,当同意其参对股东退出发出表决,必然使得权利及义务失调。




所以由此可见,小股东也能将大股东除名赶出公司不是无法实现,但必须出现法定事由且遵循法定程序,参阅本文,或许能给各位带来一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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