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淮法院这起离婚纠纷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又都要求由自己直接抚养子女。由于双方在财产分割、教育理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虽经诉前多次调解,但仍无法就教育费用承担、探视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案件最终进入审判程序。
与往常不同,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并未组织进入庭审的最后陈述,而是增加了“家庭教育指导”环节。承办法官在该环节提醒离婚双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双方仍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该案原、被告双方同意就抚养费及探视时间问题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了一致。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法官也会在调解过程中劝说夫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协商、沟通探视、教育等问题,但这种调解过程中的规劝往往难以引起当事人重视。”该案法官介绍,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而增设家庭教育指导环节,正是秦淮法院落实该法的一项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