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明确了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范围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滚动查看规定内容)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 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 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以下情况取消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 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公告中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的规定中第三项规定的;
▲ 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的规定中第四项规定的;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 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 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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