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预存电费换积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预存电费兑换积分,2000元预缴电费可以兑换一积分,一积分可以兑换一元电费,到月底会自动增加积分兑换给用户。采用新收入准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根据描述,属于电费充值的一种促销手段。
案例所述积分是预收款积分,与通常的消费积分不一样,不能直接按照新收入中的“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案例中的积分,实质上是一种价格折让(折扣),按照新收入准则属于一种可变对价,只有满足条件才能享有。
1、充值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合同负债 1769.91(2000/1.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30.09(2000×13%/1.13)
2、月底积分兑换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0.88(1/1.13)
贷:合同负债 0.88(1/1.13)
3、客户当月使用充值消费的电费分录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4、根据耗用电费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如果在充值的时候就开具了征税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开具时候就产生;对于积分换电费,如果开票时按照税务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按照“折扣与折让”开具,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否则,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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