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12366热点问答」出差发票抵扣问题,你知道了吗?(二)

1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员工坐飞机出差,取得注明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2

企业员工出差,取得注明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中单独注明了改签费,改签费是否可以按照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3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员工出差乘坐长途汽车取得的定额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吗?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取得注明身份信息的客运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5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工作变动办理退票取得的退票费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工作变动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山东税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