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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上海赡养老人可抵个税)

据上海发布,市房管局说,3月底前本市启动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目前,2021版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须知已经正式公布!详见↓


六、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等情况的处理


五、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等情况的处理


申请人自提出申请至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或因未在审核中止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初审或者复审工作相应终止,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个人所得税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自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六、关于限制重复申请的规定


除届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发生调整的情况以个税外,申请人自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出具初审或者复审个税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和可抵供应标准


1、计划单列:向符合条件的非本市老人户籍家庭供应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不同于户籍居民家庭,实行计划单列和总量控制,供应额原则上为向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额的20%左右;房源供应充足的郊区,可根据辖区房源情况,适当扩大供应规模。


2、轮候供应:申请家庭数量较多时,通过轮候供应方式操作。由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地的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申请家庭摇号排序和供房选房。


3、供应标准:非本市户籍家庭人数为2人或3人的,购买一套二居室;人数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一套三居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销售价格和购房人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和周边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单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但购房人产权份额应不低于50%。


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轮候排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核并经登录公告的申请人,公开通过计算机程序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进行选房排序,其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与其他对象分别选房排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组织选房排序时,下列申请人应当排列在其他申请人之前:(一)烈士遗属;(二)见义勇为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选房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册,每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并按照轮候序号依次选房。


十、申请家庭购房经济能力预评估


申请家庭在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应该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在选房前及时通过银行和公积金贷款咨询,了解贷款政策和贷款年限、额度等,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房源。


十一、关于申请人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人因离婚、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人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确定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共同申请人为购房人。


十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签约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两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签订选房确认书日期早于所选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约时限的起始日。超过两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须知》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需办理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四、关于不选房、不购房等情况上海的老人处理


选房活动开展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1、因自身原因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2、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3、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十五、回购和转让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上海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


3、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4、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5、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赡养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继承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赡养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可抵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资料: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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