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长沙开福区代办公司注册(长沙开福区代办营业执照)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以竞争方式


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长沙市优能日用品有限公司等98位申请人申请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本院经审查拟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23日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97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李彬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产从事商业投资(不得从营业执照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企业管理;广告设计及户外广告的发布;代理电视、报纸广告;柜台租赁;所属门店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盐、卷烟、雪茄、烟、酒类、音像制品、书报刊、日用化学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计生用品、玩具、五金工具、家用电器、服装、鞋帽、家具、通讯器材、油漆、涂料、黄金制品、厨房用具及厨房设备;农副产品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营业执照资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载明:截至2017年3月27日,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有资产1287573 169.14元,负债1082705 489.06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本院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联合申报的(联合申报的不超过两家),需确定一家机构为主申报机构;


2、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过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自2012年1月1日以来有被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竞争管理人申报表》,于报名期限届满公司注册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一式七份),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4、所在地非长沙市的申报机构,须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开福区后将在长沙市设立长沙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


5、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6、申报机构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7、申报机构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


8、申报机构担任管代办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代办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9、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公司注册


10、以上资料均须将电子版(word格式,不能转化word格式的提交扫描件)发送到本院指定联系人电子邮箱;


四、报名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


五、选任结果


本院将组成评审小组,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遴选出排名前三名的申报机构进入随机摇号(若申报机构少于或等于三家的,申报机构均直接进入摇号)。经遴选进入摇号的申报机构,接到本院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应指派人员<携带开福区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准时到达本院审管办参加随机摇号,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随机摇号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届时摇号随机选择出一家机构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再从剩余的申报机构中摇号随机选择出一家机构为本案的备选破产管理人。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完玲、何琪莎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9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刘完玲0731-85798387


18273111139长沙


何琪莎0731-85798455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