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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开户银行企业可以查征信(公司没开户是不是查不到银行征信)


包括: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涵盖三个产业,可以是农业的种植、养殖、生产或加工企业,可以是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它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肩负有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走市场的,都可以当申请认定龙头企业。




一、 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改委等7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规定;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


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申报材料。


①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②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③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④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⑤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三)申报程序:


①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提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认定,都是根据本省市出台的《xx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的,可以自行百度搜索本省的实施办法文件;下面我们以浙江省举例;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四部委2019年12月13日修订印发的《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


在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流通销售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蔬菜、粮油、果品、竹木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农资流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农资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拥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50人以上,租赁或自建服务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单一农资仓库)。


4.企业效益。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信用。


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15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3)农资流通服务类企业。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50万亩以上。


7.企业科研创新能力。


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8.企业产品竞争力。


企业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一般应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无保留审计报表;


4.企业开户银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的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5.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说明;


6.县级以上税务局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7.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三)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对照条件向所在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报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抄送设区市对口行业主管部门。


2.市级农业农村局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林业、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抄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3.省属企业对照条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认定方案、专家组成员名单。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


5.专家组根据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对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6.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商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成员单位提出审定意见。


7.经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企业,认定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


提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认定,也都是根据本市市出台的《xx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的,可以自行百度搜索本市的实施办法文件;下面我们以济南市举例;


根据济南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6月25日制定印发的《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


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规模。


(1)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5)对于通过招商引资或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落户我市辖区,运营状况良好、带动能力特别强、发展前景特别好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年交易额)按50%执行。


3.企业经济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


4.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获得注册商标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产销率达93%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55%;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农增收能力。


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畜牧水产企业带动本市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其他类型企业带动本市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0户以上。


(二)申报资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公章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审计报告需加盖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6.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7.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8.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材料,企业环保体系认证证明,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注册商标材料等。


9.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10.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企业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加盖扶贫部门公章)


11.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12.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证明、双创人员证明。


前7项为必备材料,第8-1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报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流程


1.材料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2.实地勘察。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考察组,到企业生产基地和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察。


3.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名单审定。市农业农村局汇总评审情况,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认定名单。


5.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颁证授牌,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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