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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银行账户开户规定(破产管理人临时账户开立需要人行核准吗)


一、 破产管理人查询调取债务人银行账户信息存在法律依据

以上提及,管理人查询银行账户、划转余额时银行总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一旦管理人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接管银行账户的工作将停滞,破产案件进程就可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此状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不够详尽与细致


破产管理人查询、调取债务人银行账户信息最基础性的授权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显然从《企业破产法》角度,已经为破产管理人查询包括银行账户在内的破产企业财产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 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破产企业,决定破产企业内部管理事务,调查、管理、处分、分配破产企业财产,查询企业财产状况,清收破产企业债权,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法律程序等职责。


但是,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在赋予管理人权力的同时,却并没有明确实施这些权力的方式。


该条条第二款“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虽然赋予了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的权力,却在具体能查询哪些财产状况、要如何查询等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这使得管理人过去查询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明细时颇费周折。特别是核查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方面,由于银行的保密性要求极严,管理人在这一环节上屡屡碰壁,材料齐全的还可以凭借印鉴章以公司身份查询,遇上印鉴章遗失、“三无”企业则不得不求助于法院。使得管理人的职能难以得到彻底的施展,破产案件进程就可能受到影响。


(二)关于《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对于银行来说被奉为法律“圣经”的永远只有《商业银行法》,其中第二十九条更成为屡试不爽的挡箭牌:“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无法完整接管破产企业全部证照、印章的管理人来说,自行查询银行账户几乎就是个“传说”。好在当时法院的破产案件数量有限,法官对此亲力亲为也成了迫不得已的习惯。但随着案件数量激增,再要求法官一家家的跑银行、调流水已经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能够让管理人独立接管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是法院和管理人的共同意愿。


(三)今年之后,此种情况有所改观


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发布了《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一、破产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划转债务人企业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企业账户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视同债务人企业自行办理。


……


四、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数量。


五、破产管理人可以向银行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


鉴于实践中由于大量“三无”企业的存在,管理人难于与破产企业取得联系,更无法实际接管破产企业各项证照、印章。《联合通知》对此亦有所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在自身印鉴或债务人企业印鉴两种印鉴使用方式中选择一种,向银行机构申请办理债务人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也联合署名发布《联合通知》,因而该文件的效力应当及于全国的所有商业银行。


除此之外,近年来各地法院也都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形成各类规定,以便破产管理人办理银行账户相关业务。


2020年4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以下简称“《会商纪要》”)。除此之外,近年来各地法院也都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形成各类规定,以便管理人办理银行账户相关业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下简称“《会商纪要》”)两份文件的先后发布,对管理人查询企业明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管理人成为了独立的有权机关,而不再依靠于法院的调查令。这无疑让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调查核实企业银行开户和存款状况变得更为高效。然而,新规伊始,在实践上仍然面临着种种困难。如何克服这些困难,打破纸面与实践的隔阂,真正使破产案件的各方都能享受到新规所带来的便利,除了银行自身的学习,也需要作为变革见证者的管理人们来推动。


关于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明细的规定,体现在《条例》的第72条和《会商纪要》的第11条:


“第十一条 (管理人查询)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破产企业的全部开户信息、征信报告和账户流水明细(包括历史账户和现存账户),免收手续费……”


由此可见,依照新规,管理人仅凭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就可以在银行调取破产企业的开户信息、存款情况及明细,而且免收手续费。若能严格落实,实在是非常便利的条件。


二、 总结

目前,鉴于银行系统内部业务办理流程规定的不明确、不统一,且大部分商业银行的网点对破产案件相对陌生,破产管理人前往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查询、划转及撤销存在较多障碍。在这个现状下,管理人要秉持解决问题的理念,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尝试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而随着破产案件增多、各地法院纷纷设立破产法庭或破产审判庭,银行将对管理人的工作越来越熟悉,现阶段存在的实务问题也必将逐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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