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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四十四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

1、滞纳金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能否超过本金?与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加收条件、起算时间、是否减免)


执行情况?人大看法?税收征管法修订为税收利息(原滞纳金?)


2、对临时从事经营的强制措施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人大预工委交流情况,核定?


3、 在纳税期之前的税收保全


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审定稿:除本法规定外,纳税担保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4、强制执行


征管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审定稿: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扣押、查封后仍未缴纳税款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审定稿: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经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实施细则:税收保全措施,6个月,延长需税务总局批准。


行政强制法25条,扣押查封30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延长一次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32条,冻结30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延长一次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5、税收优先权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征管法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6、欠税公告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7、退税抵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8、主体转移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征管法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外做法



由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实施追征的权力,建立抵欠和分期付款制度,最大可能地满足纳税人的资金需求,建立税收留置权(优先权和担保)制度,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的措施又从弱到强、由柔到刚,呈递进性。在一定的情形下,追征的对象会扩大,由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


启迪


现行规定


主要问题:措施种类、追征对象、适用条件、层次递进


解决思路


(原拟定强制措施对象扩大、先税后证、赠与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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