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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45条)


盼望着、盼望着.....


2022年农历春节的脚步近了,


辞旧岁、迎新春,


现在正是各大企业筹备举办年会的时期,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


年会洋溢着发福利、抽大奖的喜悦氛围,


而财务岗位的工作人员,


还需在盛大的活动中抽丝剥茧,妥善处理年会涉及的各项财税事宜。


要举办一场年会,主要环节包括租赁场地、安排食宿、邀请表演、赠送礼品、表彰抽奖等,本文将以问答形式逐一阐述相关涉税事项。




01、租赁场地




问:去宾馆、酒店等场所租用礼堂作为会议场地,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服务名称是什么?


答:宾馆、酒店等应开具名称为“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02、安排食宿




问:如果在开会的宾馆同时聚餐、住宿,食宿费用可以在合并开在“会议展览服务”发票中吗?


答:问题焦点在于食宿是否属于前述政策中的“配套服务”,实务中部分观点认为配套服务仅包括音响使用、会务安排、会场布置整理、场地清扫、茶具茶水等会议服务,食宿费用应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观点认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因此可以将前述费用合并计算。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口径上也不尽相同,但多数认为要分别开具。


湖北认为可一并按照会议服务核算。湖北省国税局印发的《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湖北》第57问,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河北则认为不得统一开具会议费发票。《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河北》第二条,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问:取得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年会中的餐饮支出相关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03、邀请表演




问:年会中邀请了表演嘉宾,例如主持人、唱歌舞蹈团队等。支付给演艺单位或个人的费用在增值税属于娱乐服务还是文化服务?


答: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等,而年会是企业组织场地,演艺单位或个人提供表演服务,企业支付的文艺表演费应属于生活服务的文化服务。





问:支付表演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如果年会主要是对内的员工活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年会主要是对外的宣传活动,也可考虑作为广告宣传,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问:支付的表演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如果年会主要是对内的员工活动,内部娱乐活动可能会被认定为员工福利费;如果年会主要是对外的宣传活动,或者通过新闻媒介宣传产品,符合广告宣传的则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用扣除。





问:若邀请的表演嘉宾是个人,未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是什么?


答:企业在支付费用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会面临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04、参会礼物和表彰抽奖




问:企业为年会准备了各种礼物,包括每位参会人员的到场礼物,表彰先进、幸运抽奖环节的实物奖品,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如表格所示,根据获奖人员身份不同、礼物和奖品的来源不同,增值税处理方式也会存在差异。增值税如果视同销售,则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不需要视同销售,则购买礼物的和奖品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问:企业为年会准备了各种礼物,包括每位参会人员的到场礼物,表彰先进、幸运抽奖环节的实物奖品,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和增值税不同的是,无论获奖人员是何种身份、礼物和奖品的来源有何不同,企业将礼品对外赠送,应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以视同销售处理。其中员工取得的部分,可按职工福利列支;非企业员工取得的部分,可按业务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问:如前所述,年会参与者可能通过多个环节获得礼物或奖品,不仅有实物奖,更激动人心的还有现金奖励,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如表格所示,同样根据获奖人员身份和奖品来源区分。获奖者是企业员工的,并入取得奖品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如果表彰奖励的奖金金额较大,可以考虑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政策;获奖者是非企业员工的,按照 “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承担了获奖者的个人所得税,相应成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综上所述,年会是企业欢聚一堂、总结辉煌成果和展望灿烂前程的重要活动,圆满举办年会能给予员工信心,展示良好企业形象,其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繁杂,同样的业务涉及人员不同、财税处理方式不同,企业应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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