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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自然资源使用权增值税税率)

2017年A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将自家土地出售,出售价款2000万元,原始土地发票无法提供。

问:应交增值税为2000/(1+5%)*5%=95.24 (万元),对吗?

分析:

错!征收率适用错误。

参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

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答: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纳税


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 (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原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的营改增政策解答:

问: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开发直接转让的,为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转让的,为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应交增值税为2000/(1+3%)*3%=58.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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