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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个人出租房屋(吉林省敦化市租房信息)

近年来,“日租房”“群住房”在敦化市各物业小区、居民点、商场、医院、校园周边悄然兴起。“日租房”“群住房”(公寓)出租者、承租者互相不通信息,租房人员成份复杂,时常在“日租房”、“公寓”内发生“黄、赌、毒”违法犯罪问题,更易成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藏身匿踪的“避难所”。为全面强化“日租房”“群住公寓”管理,解决以“日租房”形式开设家庭式旅馆的出租房屋漏管失控问题,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对于我市范围内的“日租房”“群住房”(公寓)全部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经营者须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经核查合格后,颁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后方可经营。


二、对未经许可,以计时、计日方式租赁给他人并牟利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对此以“日租房”“群住房”(公寓)形式无证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即: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处罚。


三、对故意容留他人利用“日租房”“群住房”(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以计月或计年方式租赁给他人的,双方必须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登记备案。


五、从即日起30日内“日租房”“群住房”(公寓)经营者须办理相关手续。此通告发布30日后仍继续违法经营的,由敦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和辖区派出所将对无证经营者依法严厉查处。


18043303587 刘警官


18043303507 蒋警官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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