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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冒名顶替(刑法修正案十一冒名顶替罪实施前执行吗?)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冒名顶替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的规定,基本上把顶替者、帮助顶替者实施顶替行为的人,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囊括了进去。



又增加了这么多的条文,刑法一本通又要出新版了,厚度又得增加。这次两高同步地颁布了关于罪名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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