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节为了详细介绍了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今天我们将一些特殊管辖种类为大家进行讲解,虽然有些种类不一定经常用到,但是却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格外注意的,主要包括: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一、专属管辖
所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其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强制性。
一般国内专属管辖分为三类: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中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四个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参照不动产纠纷适用。
涉外专属管辖包括: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二、协议管辖
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法院,但是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本质上是相对应的主体对管辖法院的不同称呼。所谓共同管辖是指对于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所谓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由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在实践中,如果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那么此时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后立案的法院应该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四、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构成要件具体为: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且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为应诉答辩,同时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在移送管辖的时候,移送的次数不是无限的,移送管辖只能发生一次。即使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行移送,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五、指定管辖
所谓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具体情形是指: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驶管辖权,由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此时很多人会问,如果管辖权出现异议,该怎么处理呢?面对管辖权异议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在一个案件中只有本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法院一般是原告选择的,实践中往往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如果提出的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如果提出异议的人不服,可以在10日内上诉。如果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综上,经过四节的讲解,我们详细为大家介绍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今天所提到的一些特殊管辖种类。实践中,我们只有熟悉并且准确锁定管辖法院,才能提高诉讼效力、减轻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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