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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包括企业吗(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



问题一:我们单位存在租用员工个人车辆的情况,也已签订租车协议并支付租赁费,请问车辆每年缴纳的保险费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解析:


不得税前扣除。原因在于:车辆保险费、车船税是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公用,都需要购买保险、缴纳车船税,因此,不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


若是平时已经计入费用扣除了,记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及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 年 3 月 17 日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企业租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约定油费、过路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八条规 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512 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 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车辆保险费、车船税是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公用,都需要购买保险、缴纳车船税,因此,不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二:


北京税务的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三: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四:


安徽国税: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以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的资料可以参考:私车公用的财税处理和税务筹划



问题二: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解析:


1、子公司计提出来的应付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2、母公司并没有向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收取的管理费或服务费也不得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了服务,但是收取的服务费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偏高或者偏低,有避税嫌疑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4、子公司必须留存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允许税前扣除的条件:


1、母公司真实提供了相关服务(劳务);


2、母公司开具了服务(劳务)费相关项目发票;


3、母公司收取服务(劳务)的收费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母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三:餐饮公司,采购的蔬菜,取得了超市开具的“免税”蔬菜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不能


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实务中,站在销售农产品角度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如农民、公司 农户、农场、林场、果树场等,增值税规定免税,这种情况下,票据合规的话,购买方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经营销售农产品单位,如购入农产品再销售等,这种情况下,购买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一: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批发销售蔬菜的公司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


借:原材料-蔬菜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请问:


这样抵扣是否正确?


答复:


以上抵扣增值税的处理是错误的,这份免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1. 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案例二: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自产自销蔬菜的农民合作社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


借:原材料-蔬菜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请问:


这样抵扣是否正确?


答复:


以上抵扣增值税的处理是正确的,这份免税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1. 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总结:


关于农产品的抵扣问题,给大家分享一下:


1、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按发票上的9%的税额抵扣(注意:2019年4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为9%)。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19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计税基数是不含税金额,不是买价;


3、2017.7.1以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非自产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农产品采购扣税凭证,必须取得专票才可以抵扣;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既包括企业,也包括农业合作社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文内容参考:郝老师说会计、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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