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不动产登记簿与档案材料是否(不动产登记档案材料日志附件)

  最新消息:近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莆田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莆自然资〔2022〕67号


  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司〔2020〕84号)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一)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遗赠-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


  2.适用情形: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其父母的死亡证明可采取承诺制。


  (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


  2.适用情形: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可采取承诺制。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


  2.适用情形: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可采取承诺制。


  (四)无子女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


  2.适用情形: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可采取承诺制。


  (五)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的遗失证明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


  2.适用情形:未能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在询问记录中声明遗失。


 (六)同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变更)


  2.适用情形:


  (1)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类型与不动产产权档案(不动产登记簿)中留存的信息不一致,但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一致,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可采取承诺制。


  (2)身份证重错号的不适用。


  (七)房屋已拆除的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


  2.适用情形:对于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已被拆除,登记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已被拆除的相关证明文件,可以出具房屋已被拆除的承诺来替代相关证明文件。


  (八)代为办理已故产权人产权证的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拆迁安置房)。


  2.适用情形:被拆迁房屋原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办理继承,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代为申请,按原业主作为权属人登记,可以在出具承诺书后代为办理。


  (九)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历史遗留房屋)。


  2.适用情形:申请人提供解放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因年代久远无法核对档案辨别真伪,可由申请人承诺其真实性,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格式文本,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应当核查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并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申请人不适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规定要求的证明;  


  2.申请人签章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修改;  


  3.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除外)。  


  4.申请人、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审核。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登记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登簿  


  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四)撤回承诺


  申请登记事项登簿前,申请人可填写《撤回承诺申请书》(附件2)申请撤回承诺。申请人申请撤回承诺的,视为同时撤回登记申请,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撤回承诺的同时提交了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的除外,但应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违诺责任


  各申请人应诚实守信,珍惜自身诚信记录。对于存在无法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申请人,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申请人不得再次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2.申请人违反承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撤回承诺申请书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8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信息


姓名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名称


(法人或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的告知


政务服务事项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




承诺方式


□纸质文本


□电子文本


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登记机关将根据虚假承诺的性质及其对所办事项的影响程度,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严重影响所办事项合法性的,依法撤销所办事项;(2)虚假承诺事项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后续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时,不享受我单位承诺时限、容缺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环境优惠政策,将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


申请人的承诺


(一)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三)已经知晓登记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申请人: 登记机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登记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2


撤回承诺申请书


姓名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名称


(法人或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案件


受理号




承诺事项




撤回事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印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