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通海警方获悉,通海县一男子沈某某为骗取出口退税,利用自己注册成立的通海某蔬菜有限公司,虚开发票9000余万元,沈某某因犯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据通海警方介绍,2019年1月2日,玉溪市税务局向通海县公安局移交了通海县某蔬菜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线索。经审查,通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1月28日立案侦查。经侦大队集中优势警力,深入开展数据调查分析,辗转浙江省温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大理州宾川县、德宏州瑞丽市、红河州河口县等多地开展大量外围调查取证工作。经过2年多的不懈努力,最终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嫌疑人沈某某为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其注册成立的通海某蔬菜有限公司,在无真实水果收购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1000余份,涉及发票金额9000余万元,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认定,虛开发票抵扣税款为450余万元。
沈某某因犯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
释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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