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对《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的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半项目叠加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针对34号公告的解读中,我们将进一步做如下探讨:“减半项目叠加享受低税率优惠”究竟为什么要进行税额调整?34号公告对此做了哪些改进?
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截止目前来说,可按适用税率(而非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仅存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该优惠税率可叠加享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优惠)。而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参见财税[2009]69号第一条)。也就是说目前涉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优惠类别,除了西部大开发地区符合资格企业可以按15%优惠税率叠加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他一律只能按法定税率25%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这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适用的一项基本调整原则。各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该熟悉了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