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 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监管明确,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互联网“大 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 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此外,监管严查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保持客观、专业态度。主要聚焦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动情况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并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
二是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 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
三是对有关公开言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诱导、渲染极端情绪;
四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 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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