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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安置1983年16号文件(关于志愿兵国发1983年16号文件)

志愿兵和士官的区别


志愿兵和士官是一码事,只不过志愿兵是兵役制度,士官是军衔,只是根据时代变革后服役年限,选取使用等有所不同,而以讹传讹被认定为不同的称呼,但其本质全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和军衔等级为士官的士兵。



志愿兵役制的士官们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两者的区别为:1、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志愿兵和士官。


2、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


3、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佩戴各类士兵军衔的士兵


我党在长期革命战争中,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役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的兵员补充,一般采用由乡赤卫队、区赤卫队、县赤卫总队、地方红军直至正规红军这样一套逐步升级的办法进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广大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参加民兵组织。民兵既是配合军队作战的有力助手,又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的强大后备队。参军参战的人,出于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不计物质报酬,不计个人得失,为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解放而英勇战斗。这种建立在动员和武装人民群众基础上的新型的兵役制度,对于壮大人民武装力量,开展人民战争,取得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曾一度废除了志愿兵役制。


在1955年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并第一次实行军衔制,1955年的军衔立法文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衔体系由六等19级构成,但实际上授了七等19级。多授的一等是“准尉”,它是低于少尉高于上士的一个非官非士的等级。被授予准尉军衔的副排级人员,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在《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中确定,担任非军官职务的副排级人员,可授予准尉军衔。指出这是临时措施,“授衔后应依据国防部‘关于调整和处理副排级人员的决定’进行调整,并须于1956年底以前调整完毕。”然而,实际情况并不那么简单,1955年全军所授11.3万名准尉,到1957年初仍有7.8万名未处理得了。


准尉证书


准尉军衔肩章


总干部部鉴于上述情况,1957年4月在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军官服役条例》草案稿中,增设了准尉等级,并确定其地位为“候补军官”。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全军的准尉人数出现反弹,1961年达到8万余名。1962年军委讨论《军官服役条例》的上报修改稿时,取消了拟增设准尉的条款,于是准尉人数又逐步减少。但到1965年取消军衔前夕,全军仍有准尉893人,表明它一直存在于这次军衔制的全过程。1980年国家编写《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卷时,经该书“军事编辑委员会”讨论,确认准尉称号为我军1955年军衔体系中的一个正式等级。之后,我国辞书一般都作如此表述。 1965年军衔制取消后的副排级干部仍属非官非兵的“候补军官”,取消志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义务兵转换周期快,重复性训练多,不利于部队战斗力的稳定和提高等问题越来越与部队的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武器装备的不断发展,操作、维护和保养武器装备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义务兵役制度已不能适应部队的需要。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将一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以保留技术骨干从此服役满6年的第7年义务兵改选为志愿兵,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1985年成立士官学校毕业分配的人员也为志愿兵役制士兵。 1988年9月23日签发的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二)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三)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专业军士。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1993年4月27日签发的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13号)令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空军一至四级专业军士肩章和一至四级军士长肩章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三)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1999年6月30日签发的国务院、中央军委(第269号)令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但在1985年至1999年间习惯上称选取的为志愿兵,考学的为士官。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从第三年直接套改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并规定志愿兵实行分期服役制度.用军衔的称谓取缔了志愿兵的习惯称呼,并取缔了义务兵的下士、中士、上士军衔,考学分配的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及选取套改的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统称士官。但仍是志愿兵役制士兵。 2009年,我国志愿兵役制的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把1993式军衔中考学的1到4级军士长和义务兵的下士,中士,上士,全部挪用过来,只是把由低到高的一级军士长到四级军士长变成了四级军士长到一级军士长。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成就了圣女果、番茄不是西红柿,马铃薯不是土豆的笑话。


志愿兵转业工资是本人职级工资加一类灶伙食费


在工资待遇上1978年前在30级工资制下复员的志愿兵统一工资50元,退伍的义务兵统一工资32元。1978年后对志愿兵退出现役待遇作了多次规定,均为本人职级工资加一类灶伙食费,1983参字第243号又作了同干部职级的对应。


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文件第九条、发放志愿兵的转业安家补助费、回农村的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退休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费时,其月工资额,一律按本人月工资(包括地区工资补助)加13.5元的基本伙食费计算。



1983年04月18日批复的《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人事部、基建工程兵关于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工资等待遇问题的请示》国发[1983]69号文件第一条:工 资


1.干部,仍按军队现行职务加级别工资标准计发工资,其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予以保留。


2.志愿兵、义务兵,按国务院(67)国劳字第382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2)1号文件规定定级,即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不满八年的定为二级工;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为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为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为五级工。各行业的特殊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省、市)按本行业的有关规定定级。定级后,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军队现行待遇(志愿兵的级别工资和义务兵的津贴加一类灶伙食费)高于定级后的工资标准的部分,予以保留。


3.工资制战士和在编职工,仍执行本人原工资标准。一九七九年底前在部队工作的,保留一类灶灶差每月六元三角,作为保留工资计算。


4.干部、战士和职工保留的工资,以后随着本人工资级别晋升逐步冲销。在计算离、退休金时,包括保留工资。调动工作时,其保留工资继续保留。




1983年7月10日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第十一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的经费计算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伙食费改按陆勤一类灶标准,现按二十一元计算)执行,并按部队驻地陆勤一类灶标准,发给离队下个月的伙食费和粮票。


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1983年8月24日《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实施方案》(1983)指人字第347号第(二)条:关于并入人员待遇问题 :


并入铁道部的干部,政治上保持现有待遇,师、团、营、连干部,分别按局、处、科、股干部待遇。指挥部领导干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原待遇不变”的规定执行。


干部工资待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5号文件关于“到铁道部工作的干部工资待遇不变”的规定执行。今后调整工资晋升级别时,在现有职务加级别工资额的基础上,按铁道部同类人员工资级差,增加工资。


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67)国劳字第382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2]1号、[1983]16号文件的规定,按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定级:八年以下的定二级工,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定级后,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军队现行待遇(志愿兵的级别工资和义务乓的津贴加一类灶伙食费)高于定级后的工资标准的部分,予以保留。上述人员中,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调级范围的,并入后予以调级。


职工,仍执行本人原工资标准;在部队工作的,保留一类灶灶差每月六元三角,作为保留工资计算。


战士、职工保留的工资,以后随着本人工资级别晋升逐步冲销。在计算离、退休金时,包括保留工资。调动工作时,其保留工资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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