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超市丢失商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因管理不善丢失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情形,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都需要转出呢?


第一,对于快到保质期的商品,商家为了减少损失,通常做法有的作为搭赠商品,有的是单独降价处理,价格往往低于正常同类商品,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照上述情况,降价出售商品,没有用于简易计税、也不是免税商品,更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那是不是非正常损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由此可见,增值税规定中的非正常损失仅限于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情形,那么商品降价出售,没有用于不得抵扣情形,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以不需要做进项额的转出。


第二种情况是商品已经过期,不能再销售而发生的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如何处理。对于产生过期商品的成因可能有盲目采购、市场调查不够等,这是不是管理不善的范围呢?在税务处理上,即便是管理不善,过期的商品只要没有出现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情形,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009年11月0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复:


问: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询问,有保质期(如药品、食品、粮食等)的货物,尚未销售则过期报废的,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出。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可以按照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企业销售过期、过季节商品、缺码(不配套)商品、工业企业报废产品等属正常损失范围,其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作进项转出”;


第三个问题,购入重金属超标不合格商品被监管部门查处,责令下架销毁,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该条规定,采购的不合格商品,因违反法律法规,所发生的损失就不应由国家承担,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了。


三种商品不同损失情况的出现,增值税进项税额适用政策也不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