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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补交工伤保险会计分录(汇算清缴后补缴的税金会计分录怎样做)

一、基本社会保险扣除标准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扣除标准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人身安全保险费扣除依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补缴以前期间基本社会保险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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