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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售卡属于不征税收入吗(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为不征税项目吗)

1.到指定商场消费的购物卡——单用途卡




如:苏宁礼品卡、沃尔玛卡、家乐福卡、百盛卡、美容卡、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


(1)企业在购入购物卡时,售卡方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持卡人使用购物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实用!购物卡/ETC/加油卡等卡开票及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 发行机构之外的企业或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多用途卡如:商通卡、福卡、新生易卡、欢付通卡、连心卡等,可在商场、便利店、餐馆等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


(1)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实用!购物卡/ETC/加油卡等卡开票及涉税处理


3.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的ETC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用ETC卡充值缴费的,可以开具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和不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具体情况为:


(1)预充值时索取发票的,只能开具不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2)预充值时不索取发票、待实际消费后索取发票,或者消费后充值索取发票的,可以开具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打印“通行费”字样,收票方可以发票上的税额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360天内勾选确认。开具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根网站上开具,可以多次过路过桥费合并开具一张发票,可以个人的ETC开具单位的抬头(发票上有车牌号)。


参考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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