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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2号公告规定的(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42号公告第5条)


24号公告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9月1日起实施。


24号公告提到,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一位国际税收从业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表示,通俗来讲,预约定价是关联方之间有交易,要和税务局沟通认可关联交易的价格,这个价格是提前谈好的,纳税会按照谈好的价格来,跟未来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并没有一致性,交易价格若发生变化,纳税也会进行调整变化。


预约定价安排有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单边预约定价是指纳税人与一国税务主管机关预先协商制定关联企业交易的价格并签订协议的一系列活动。


预约定价安排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获得转让定价税收确定性的主要工具,在我国近20年的实践中,有效降低了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遵从成本,促进了跨境投资经营。根据《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9)》,2005至2019年期间,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共签署了101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76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分别占总数的57%和43%。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7月26日发布了《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此前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意见,并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成此次《24号公告》。


原遵华发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24号公告》进一步放宽了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条件,包括取消了企业需提前至少3个月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有差错不予受理的规定、适用期间与以前年度相比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不予受理的规定等;同时明确拒不配合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提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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