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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国地税合并报税平台(山东省国税局网上报税平台)


胜通集团被处罚事件持续发酵。


此前,胜通集团2013-2017年年度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引发多家中介机构因涉嫌未勤勉尽责被立案。


12月2日晚间,国海证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告知书》,因公司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涉嫌未勤勉尽责,证监会拟决定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三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20万、10万元罚款,并拟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告指出,2016 年 1 月 27 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 胜通 01”“16 胜通 03”“17 胜通 01”的主承销商。


2013 年度至 2017 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615.4 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 119.11 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


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 胜通 01”“16 胜通 03”“17 胜通 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存在虚假记载。


国海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方面,国海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时,涉嫌违反《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5]19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及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另一家承销机构粤开证券也曾于11月2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显示,粤开证券违规事项为涉嫌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证监会拟决定对粤开证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三名责任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共有76家中介机构(含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被追责143次,其中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投资银行业务被追责72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被追责71次。处罚措施中,行政处罚99次,行政监管措施29次,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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