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
坚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坚持落实减税降费
坚持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2020年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期待您的参与!
本期为各位纳税人带来
《农业税费政策汇编》
您切实享受了吗?
农业税费政策汇编
为抗击疫情,扶持农业复工复产和持续发展,江门市税务局现将相关现行税费政策汇编提供如下,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致电12366咨询。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二、无偿捐赠相关优惠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六)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七)对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对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农业纳税人除可享受上述税费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1.增值税税率调整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3.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5)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6)“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畜禽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发布)的农业产品。
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4)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政策。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9%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5.饲料及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政策
(1)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饲料批发、零售企业(指商贸流通环节)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2)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3)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5)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6.涉农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4)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5)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2)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3)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4)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8.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9.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相关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7.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8.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1.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
(1)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2)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两个月以上租金的业主,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3)其他困难情形详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两个月以上租金的业主,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其他困难情形详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3.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8.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方面
1.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起,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
3.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7.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四、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一)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二)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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