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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确定单位性质(单位机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一个么)


在办理涉单位犯罪案件是尤其和是涉经济类单位犯罪案件过程中,常会遇到犯罪嫌疑单位系普通合伙企业,这些普通合伙企单位业是否组织机构属于刑法确定中的单位犯罪主体,实践中存有较大分歧。否定者认为,我国刑法主要是规制个人犯罪,但在经济活和动性质过代码程中产生和个人具有相当主体资格的法律拟制的人即法人,常常也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于是修法时将这些法人作为犯代码罪主机构体来认定。似乎从立法愿意上看,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应当特指具有法么人资格的组织,而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但笔者认为,不能仅从民法角度否认普通合伙制企业具有法人组织性质,就顺理成章地认为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主体资格。无论从普通合伙企业自身的属性特征看,还是确定从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条文上看,该类企业都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


根据以上分析,既然该类企业实质上具有独立的个体资质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独立地参与市场经营,独立地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根据,独立一个地享有权利、独立地承担组织机构义务,就应当赋予其市场人格资质,承认其本质根据上具有独立的市场地位。


综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当然地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判断是是否能成为犯罪单位的适格主体时,不能仅以该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唯一的认定方式,因为无论从普通合伙企业的自身属性看,还是从刑法法么机构条及性质司法解释看,均符合单位犯罪中关于犯罪单位的规定。因此,在审查刑事犯罪案件中,如果普通合伙企一个业拥有独立的财产、名称、场所、组织单位机构,且犯罪所得归该企业所有,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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