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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企业年报网上申报入口(企业年报网上申报系统)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入口关于报送


2018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年报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现将2018年度年度报告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网上申报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各类市场主体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www.nmgs.gov.cn)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通过网上年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在系统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减免税进口货物企业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统称“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报送年报年报。


四、法律后果


(一)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入口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列内蒙古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会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被列入经营异系统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受到限制或禁入及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四)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内蒙古企监字[2016]97号)文网上申报件规定,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且在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各类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咨询电话: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 5970109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5950533


赤峰市统计局 8335556


特此公告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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