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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税务筹划(哪里有税务筹划的工作)

为了激励员工的效能,稳定员工队伍,不少企业都制订了员工持股计划,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常用到的员工持股平台一是公司制平台,二是合伙企业制平台,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后者。那么,什么样的员工持股平台更有利于税务筹划呢?我们不妨来简单分析一下。


公司制平台。当企业为非上市公司且没有上市打算的,可以成立公司制平台,将合乎条件的员工吸纳到平台上,然后投资于企业自身。该平台在取得企业的利润分红时,在平台层面是无须交纳所得税的,如果该平台有持续投资计划,保障平台持续增值的,通过公司制就非常有效。平台将取得的投资收益继续投资到其他企业中去,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员工的利益。只有对平台上的员工进行利润分配时,员工才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20%的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企业有上市规划,或新三板挂牌打算的,运用公司制平台,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税后利润再次分配给员工时,还需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率20%,这就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我们知道,限售股其取得的成本相较于转让收入而言,往往低很多,转让所得高,意味着税负率很高。


合伙企业制平台。合伙企业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投资于企业自身,尤其是投资于拟上市的公司。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需要并入企业的经营所得,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在税收负担上与公司制平台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公司制平台在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后,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而是沉淀在公司或继续投资出去,如此,就可以达到延后纳税的目的,而合伙制平台在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当期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对外股权(股票)对外转让上,合伙企业制平台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仅需按财产转让所得并入经营所得纳税,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目前,各地执行的口径不一,是按经营所得纳税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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