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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的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初级经济法 || 章节考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3.3.4 票据追索








1.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这两种情形。


(1)票据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票据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票据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票据追索的内容







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①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③持票人若取得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证明的,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2)行使追索权


①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②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 由没有按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法定地址或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5.票据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3.5 银行汇票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具体规定







提 个 醒


(1)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3.6 商业汇票








(一)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概念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1)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3.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出票








(三)承兑


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 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四)贴现


1.概念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2.保证增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3.付款确认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




(五)票据交易


票据交易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六)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1.到期后偿付顺序







2.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2)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3.7 银行本票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2.适用范围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其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具体规定











3.3.8 支票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3.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及种类







(二)出票








(三)付款


1.提示付款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


(2)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付款


(1)出票人必须按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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