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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会保险滞纳金怎么算(社保保险滞纳金怎么算)





问题一:符合什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我市受疫情影响,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暂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中小微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该范围),以及从事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物资生产、流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问题二: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问题三:哪些中小微企业可列为“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的企业?

答:今年以来累计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收入相比下降20%及以上的,为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的中小微企业。“今年以来累计销售收入”为2020年1月至提出申请前一月的销售收入合计数。


2020年2月以后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申请当月的销售收入与上月销售收入相比下降20%及以上的;,暂未产生销售收入的新办中小微企业可先申请备案。




问题四:企业可申请缓缴哪些险种,缓缴多长时间?

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首次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问题五:企业如何办理缓缴申请?

答:当前企业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下载《南京市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备案申请表》填写加盖公章,并通过数字化税企服务智能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填好表格的照片(未安装智能平台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 1、南京市税务局网站下载;
  • 2、南京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 3、从“南京社保”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关于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问答》中点击链接下载。

2020年3月起企业可通过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报备案申请表。




问题六:企业何时可以申请缓缴?

答:企业自《实施办法》发布之次日起即可申请缓缴。每月20日以前申请的,经认定经认定自申请当月起缓缴,21日以后申请的,经认定从自申请次月起缓缴;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认定从自申请次月起缓缴。采用邮寄方式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请日期。


特别提醒:由于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可已顺延至3月份,因此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可在3月份一并申请,如果2月份社保费已经缴纳,经认定从3月份开始缓缴。




问题七:企业申请缓缴需提交哪些资料,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为简化操作,方便企业申请,此次申请缓缴企业仅需提交《南京市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备案申请表》,因此企业应如实填写,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企业如有违反,即行终止缓缴期,并按规定接受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题九:受疫情影响企业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未及时缴纳怎么办?

答:考虑到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的实际情况,对2020年2月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在3月份补缴,免收滞纳金,3月份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问题十:企业符合条件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权益是否受影响?

答: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2020年12月底前缴清的,企业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权益按应缴费所属期进行确认。
  • 2.缓缴期内企业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持卡就医。
  • 3.缓缴期内企业参保职工发生退休、死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的,按单位人均欠费标准还欠后办理相关待遇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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