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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协议的效力(一揽子协议的主要内容)


【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出卖人出卖租赁物给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第726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据此,如果出卖人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此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会产生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综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出租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法规相当于确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作为一般债权进行保护,不再作为准物权进行保护。承租人不能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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