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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7年51号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4号公告)

受“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的运行要求,所有出口至巴基斯坦与智利的货物均需要在报关之前办理原产地证。如果报关时没有提供原产地证号,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可能无法再享受关税优惠。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便利《协定》项下合规货物通关,自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巴自贸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以“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二、自2018年4月30日起,进口人申报时,对于无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系统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自2018年12月31日起,对申请享受《协定》项下优惠税率的进口报关单,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三、为避免出口货物在巴方进口通关环节遇到困难,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


五、对于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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