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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国税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税稽罚〔2021〕13号


揭西县华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222MA4UPP8B7B):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2017年1月在支付资金异常的情况下,开具给广州市奥威达电子有限公司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06111604-06111611,合计金额:721,453.01元,合计税额:122,646.99元,价税合计:844,100.00元。


(二)你公司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下,开具给遵义诺利佳实业有限公司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06079921-06079929、06080218-06080223、42325729-42325790;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02125183-02125195,合计金额:8,675,415.83元,合计税额:1,474,820.77元,价税合计:10,150,236.60元。


(三)你公司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下,开具给河南乐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3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06116230-06116303、06116309、06117898-06117902、42272165-42272186、42276045-42276117、42276128-42276130、42276134、42279269-42279272、42279277-42279293、42311193-42311221、42311233-42311240、42316375-42316451、42316453-42316468,合计金额:30,729,040.72元,合计税额:5,223,936.95元,价税合计:35,952,977.67元。


以上(一)至(三)项涉及发票合计428份(简称上述428份发票),金额合计:40,125,909.56元,税额合计:6,821,404.71元,价税合计:46,947,314.27元。


(四)你公司自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没有相对应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06039846、06039847、06065071、06065072、06065073、06068338、06068339、06103308、06103309、42303614、42303615、42347620、42347621,金额125,289.28元,税额3,758.72元,价税合计:129,048.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现场笔录、实地照片、原揭西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股、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河婆税务分局的证实材料及你公司代理记账人员庄永况和领票员陈文霞的询问笔录,证实企业走逃(失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我局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协查回复函》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关于揭阳税务局稽查局涉嫌虚开企业协查函复》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提供的《关于确定曾婷婷等6个账户是遵义诺利佳实业有限公司用于资金回流账户的说明》及附件、你公司的银行账户及相关银行资金往来情况等。


三是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永况的自述材料及询问笔录、揭西县上砂镇径心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你公司的电费凭证。


二、处罚决定


(一)对你公司开具给广州市奥威达电子有限公司、遵义诺利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乐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428份发票的问题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开具给遵义诺利佳实业有限公司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州市奥威达电子有限公司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河南乐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3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程度严重的行为(上述428份发票金额合计:40,125,909.56元)处以罚款500,000.00元。


(二)对你公司取得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问题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取得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开具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没有相应的货物交易,属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取得揭西县源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开具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的11份发票(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06039846、06039847、06065071、06065072、06065073、06068338、06068339、06103308、06103309、42303614、42303615)涉及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至第四条,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以及《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及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造成少缴的增值税3,191.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9.56元、教育费附加95.75元、地方教育附加63.81元。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条款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金额125,289.28元)处以罚款5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5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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