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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退回赃款会怎么判)

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犯罪特点


手段隐蔽化


犯罪分子主要是从获取出口退税合法单证的各个环节入手,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等手段,从相关部门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面真实而内容虚假的退税单证,为骗取出口退税披上合法的外衣。 犯罪分子已由原来在退税申报环节作假,改为在发票的取得和开具等环节作假,先虚假抵扣,后真票虚开,在真票虚开的同时也使用假票进行抵扣,造成先偷税,继而进一步骗税,骗税手段更加隐蔽,增大了查处的难度。


方式专业化


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相互勾结,团伙作案,多数骗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他们利用家族等亲密关系勾结在一起,分工明确,专业化协作。一般方式是骗税分子在幕后操纵,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程序,先选定外贸企业,再寻找虚假的供货企业,虚构从收购到出口的各个环节,给税务部门造成真实出口的假象,继而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范围扩大化


从地域上看,骗税活动逐步由沿海敏感地区向内陆非敏感区域转移,由南方向北方转移的趋向。


行动迅速化


犯罪分子消息灵通,通讯及交通工具先进,骗税一旦暴露,马上将相关企业注销,犯罪分子迅速携款逃窜,销声匿迹。


具有普遍性


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换过来的,人们的纳税意识到行为习惯还没有能够得到扭转,这一过渡期,诸如“国税大草堆,谁不扯谁吃亏”及“不偷税、漏税、不能发财致富”之说盛行,成为了各地不法人员的“口头禅”并付诸于犯罪实施。一时采用偷、逃、骗税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也屡禁不止。且由于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可以依法抵扣纳税款的制度,还使得不少社会闲散人员也加入此队伍专业从事此行,其中不泛有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团伙作案并跨地区作案致难以查处


数额奇高给国家造成税款巨额流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般虚开数额多成千上万,几百万、几千万是常事,往往一起案件查下来,被证实的虚开数目令人难以置信。这些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巨额流失的严重后果。其他涉及到经济的刑事案件所不能比拟的。




摘自:《中国防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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