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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稽查第四局工作总结(税务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2019年初,北京市公安、税务机关成立警税联合办案指挥中心,从市级层面在资源、数据、机制等方面实现了优势互补,形成了警税融合的工作模式。跨区域稽查局作为市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取代了原国地税区局稽查局的职能,在机构改革后,采取了诸多具体工作措施,以保证“行刑衔接”工作的稳妥落地运行。笔者在工作实际中发现,跨区域稽查局在落实“行刑衔接”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一些现实问题,需要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妥善应对,促进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1 三个现实问题


在落实“行刑衔接”工作的过程中,跨区域稽查局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以下三个具体问题。


其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移送标准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按此规定,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的起送标准应该是一万元。但这与司法实践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相一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且笔者了解到,司法实践的标准划线可能更高更严格,这当然与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关,但无疑也让人对“罪责刑相适应”画了一个问号。


其二,案件移送时限问题。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具体到税务部门,移送申请应由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由跨区域稽查局负责移送。该文件规定24小时移送时效,可以督促税务机关提高案件移送效率,但笔者认为这里有个现实问题:一般来说,跨区域稽查局与市税务局为异地办公,有的省市更是地广人稀,决定批准后,税务系统内部的资料移交就会占去很多时间,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移送超时,形成执法风险。


其三,对接机构对工作时效的影响。机构改革前,基层“行刑衔接”工作以区税务局、区公安和区检察院三部门为体系运行,相对简捷。改革后,跨区域稽查局作为市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对口单位变成了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总队接收案件后,再经内部流转至区公安经侦支队办理。看上去是简单的任务分流问题,但无疑增加了实操中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2 如何妥善应对


首先,笔者认为,跨区域稽查局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仍应按“一万元”的标准移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即便目前行政标准与司法实践出现了差异,但税务机关的依据是十分明确的,笔者也建议尽快修订相关文件,使罪责刑相适应,捋顺基层执法依据。


其次,税务机关要主动提高效率,把案件移送的准备工作做充足,确保按时移送。在提请移送审批过程中,的确会出现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多部门协调沟通,为保障决定批准后,案件可以顺利移送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要准备充分,做到“万事俱备、只欠‘审批’”。


关于第三个问题,可以调整对口流程。笔者认为,如果从加快案件流转的角度出发,可以由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市税务局分别委托区公安部门和跨区域稽查局对接案件移交工作,由区公安部门向总队汇总案件移交信息,这样既可以减少案件流转时间,也便于警税协调沟通,提升工作质效。


3 因地制宜建立警检税合作机制


落实涉税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除政策层面待解决的问题,更需要关注的是衔接末端的工作机制。为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笔者所在稽查局在持续规范内部标准的同时,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了“行刑衔接”工作长效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警检税工作联席机制。在警税合作的基础上,引入检方力量,发挥各自职能,形成相互协调、相互推动、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根据情形,双方或三方以效率为先,进行各种形式的讨论,商定工作衔接的具体问题,实现衔接工作常态化、便利化。同时,基于上文提到的移送标准、移送时限等问题,结合案件移送过程需要多部门协调同步的实际需要,增设《涉税类案件线索会商申请函》前置机制,方便检方提前了解拟移送案件情况和公安机关接收等后续工作。


设立税务机关监督提请环节。涉税案件情形复杂,现实中有不少难立案、立案难的情况出现,检察机关因此成立了立案侦查监督部门,以发挥在联合执法中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但此时,税务机关的作用不是自动停止,而是要发挥熟悉案情、有可能继续获取涉案线索等优势,就长期未立案的案件向警方、检方作出提示,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建立合议机制。“行刑衔接”不是简单的案件移交,需要部门之间不断沟通、磨合,及时总结“行刑衔接”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形成一致工作意见或建议,持续推进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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