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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脏罪中的善意第三方(帮助他人销赃构成什么罪)

近日,警方在宁连高速,拦截一辆超速路虎越野车,对其进行盘查时发现驾驶证件伪造,经调查此车正是2016年11月在河北被盗的,价值140多万的豪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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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对于这种购买非法所得的物品,当事人应当如何审判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路虎卖家)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路虎买家)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但如果对于明知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的机动车而购买的,受让人(路虎买家)在受让机动车时不明知是赃车,则属于 善意取得。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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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路虎买家,当事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而脱罪取车吗?


规定说明,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路虎买家以24万元,购买上百万路虎越野车,已明显的属于不合理价格转让,因此不属于善意取得,根据相关法律应当将车辆归还失主,但可以向卖家追偿损失。


该案件进一步受审,或涉嫌更严重的销赃罪...



这可正所谓不义之财不可取,炫富不成倒蚀把米,天下不会掉馅饼,贪心终究会吃亏。



文 / Senior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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