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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资助企业法律(墨卡托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委托,为进一步完善资助项目监管机制,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并发挥应有效益,根据本会章程及《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会下设资助项目监管办公室,负责具体项目监管事宜。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法律用范围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受政府委托评审资助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监管内容涉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等。


第三章 形式


第六条 本会监管人员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调研问询,对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和账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 本墨会视情况委派专家或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成果验收和绩效评估,并委派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项目进行费用专项审计抽查。


第八条 参与项目监管工作的人员,如遇到与其本人相关的资助项目时,须采取回避办法。


第四章 实施


第九条 本会根据受资助方与本会签订的《项目资助协议》实施监管,受资助方资助应主动配合本会对资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后,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基金会本会监管办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表》和阶段成果材料。


2、严格按照《项目资助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的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进度和预期目标实施项目。如有下列变更情况者,须在变更一个月内向本会监管办提交书面说明:


(1)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合作方变更;


(2)项目名称变更;


(3)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变更;


(4)项目实施内容有重大调卡托整;


(5)项目负责人、主创人员或联系人变更;


(6)项目资金使用有重大调整;


(7)项目延期、暂停企业、终止或取消;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3、自《项目资助协议》约定的项目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项目的结算工作,并应在结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监管办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书》及相关成果材料。


4、对项目资金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企业法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资金用途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与预算费用基本符合,并接受本会监管人员和本会委派的会法律计师事务所对资助项目进行问询、调研、评估和审计。


第十条 资助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和人员工资支出。受资助方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须遵循国家会计制度、国家财税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处理


第资助十一条 如受资助方发生以下违约情况,本会有权采取口头警告、督促整改等措施予以规范,严重者给予不良信用记录:


1、未能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2、未对项目费用实行单独核算,或仅对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3、在使用资助项目成果时,未在项目相关的出基金会版物和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声明该项目是“上海文化发展企业基金会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如受资助方发生以下违约情况,本会有权追回项目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甚至撤销资助该项目,并给予项目责任主体不良信用记录:


1、项目责任主体、实施内容、主创人员、资金使用、最终成果等发生实质性变更,对项目预期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2、项目延期、暂停超过两年;


3、项目预算存在虚报、夸大等情况;


4、项卡托目终止、取消实施。


第十三条 本会对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企业法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加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经审计发现资助款项有结余的资助项目,本会有权酌情收回该项目结余款项。


第十五条 对存在两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责任主体,本会有权暂时取消该项目责任主体接受项目资助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拥有本办法解释权。


上海文化基金会


2021年1月22日


以上内容由上海济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济语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墨合伙)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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