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A:第一,劳动合同子公司是否进行体检的问题,需要区分目前员工从事岗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如果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到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到也应当做好入岗前职业病体检,但如果此处体检属于一般性质的健案例康体检,并且员工也进行过类似体检,并没有不适应工作情况,律师个人意见可由劳动合同公司母公司自行决定是否体检。调到
第二,全资案例关于子公司入职期间是否重新试用期约定的问题。律师认为如果岗位相同,工作内容也相同,而且他们在母公司的工作能力也是被认可的,虽然法律不禁止与子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工龄定试用期,但从合理角度,不应该再约定试用期,因为试用期是为了考核新人是否适应岗位目的而设立的。
第三,关于签订合同形式子公司的问题,因该员工已经在母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虽去子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回来以后不具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的情况,但调到从合理角度,工作安排子公司非劳母公司动者本人原因提出辞职,因此即便没有连续工龄满10年的状况,从合理的角度也应该签订无固定期。
【管理全资提示】
针对关联公司委派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签订次数是否连续计算的问题,目前有地方司法政策文件子公司,认为只要非劳动者员工导致用工主体变化,其签订劳动工龄合同次数也应连续计算工作。因此,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合理性的角度,不建议此情况再次约定试用期,并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次数一并连续计算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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