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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空港渤海财务公司(天津市渤海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63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天津监管局对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人寿”)天津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渤海人寿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一是通过提高邮储银行及工商银行渠道“福鑫双足年金保险(C款)”产品总监职级的管理绩效工资提取比例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对应银行保险渠道维护和商务宴请。二是虚列招待费、公杂费、会议费,用于渠道业务维护。时任渤海人寿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傅宇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银行保险部经理解佩新为该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


2018年间,跨区域承保1年期团体保险业务保单314件。


综上,天津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渤海人寿天津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渤海人寿天津分公司处罚款3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傅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对解佩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二、渤海人寿天津分公司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渤海人寿天津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闻安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租赁”,000415.SZ)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天津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渤海、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财务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保财务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空港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天津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63号)


当事人: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人寿津分)


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7号楼601室


主要负责人:傅宇


当股份有限公司事人:傅宇


身份证号码:11022419700625XXXX


职务:时任渤海津分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当事人:解佩新


身份证号天津市码:12010619680330XXXX


职务:时任渤海津分银行保险部经理


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北运河西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渤海人寿津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渤海人寿津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一渤海是通过提高邮储银行及工商银行渠道“福鑫双足年金保险(C款)”产品总监职级的管理绩效工资提取比例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对应银行保险渠道维护和商务宴请。二是虚列招待费、公杂费、会议费,用于渠道业务维护。


时任渤海人寿津分总经理傅宇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银行保险部经理解佩新为该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天津市作底稿等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渤海人寿津公司分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渤海人寿津分处罚款3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傅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对解佩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二、渤海人寿津分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渤海空港津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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