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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

营商环境背景下,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漏洞,实施虚假登记,扰乱社会秩序,侵害民众权益。总局出台系列措施,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积极撤销虚假登记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基层执法人员查办虚假登记案件法律适用不准确、不恰当等问题,还需深入分析研究。


一、关于对虚假登记适用罚款、吊销或撤销的判断分析


《公司法》198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对其适用情形加以区分。要做到适用准确,首先要弄清吊销和撤销的基本概念。所谓撤销是指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是对已经完成的登记行为的否定,使错误的登记丧失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撤销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方式;而吊销则是指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资格的最严重的行政处罚。


对于如何适用罚款、吊销和撤销,笔者建议结合以下四个方面实施综合判断:一是启动对象性。通过对启动对象进行判断。对于虚假登记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建议选择撤销;对于检查发现的虚假登记行为,建议根据虚假严重程度,适时实施罚款或吊销。二是主观故意性。通过对违法动机进行判断。违法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其动机和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建议对违法当事人实施罚款或吊销;如果涉案公司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不法分子进行了虚假变更,此时适用撤销为宜。三是处置结果性。通过调查情况和处置结果进行判断。对于通过虚假变更损害公司内部合法权益时,本着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的角度,建议实施撤销登记,不宜采取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对于虚假登记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本着惩戒违法行为人的考虑,建议实施罚款和吊销;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注销登记的,建议撤销其注销登记。四是情节严重性。通过违法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公司法》未对“情节严重”进行定性,《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5款明确了“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即被许可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都可以理解为“情节严重”。当然“情节严重”不限于上述情形,也可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等。而实际工作中,对一些虚假登记企业实施罚款处罚的效果,要比单一的撤销或吊销的惩戒效果好。当然对于既符合吊销又符合撤销的情形,笔者建议直接撤销虚假登记,对虚假责任人实施信用惩戒,并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二、关于采取撤销虚假登记法律适用的判断分析


在明确了实施“撤销登记”前提下,对于不同的经营主体类型,如何适用相应法规,目前各级部门未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均设定了“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可予以撤销”的规定,但两部法规如何选择,始终存在一些争议。笔者根据《立法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认为对于《行政许可法》而言,《公司法》属于特别法,建议应当优先适用。同时,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用社、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可分别依据相对应的法规进行撤销,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没有相关“撤销”的规定,笔者建议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进行撤销。总之,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撤销登记可适用其对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用《行政许可法》来兜底。


三、关于虚假登记违法行为处罚对象的判断分析


《公司法》198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依情节严重程度处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对象是虚假登记设立的公司还是从事虚假登记行为的代理中介公司。我们不妨作如下分析判断:虚假登记成立的公司及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其本身就是受害者,我们如再对其进行处罚,这显然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与法律法规“惩恶扬善”的立法宗旨也是相背离的。而代理中介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虚假房产证和公司公章等虚假材料,以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民众合法权益,其行为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笔者认为《公司法》第198条实施处罚的对象应该是从事虚假登记行为的代理中介公司,并建议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完善,特别要增加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获利受益主体实施处罚惩戒的相关条款。(作者系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 宋德兴)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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