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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附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日前,梁先生投诉称,最近他拿着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 “蟹票”去领大闸蟹,被告知过期“蟹票”不能领。后来商家“妥协”答应给兑付一半,梁先生还是不认可,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 过期两年多 消费者“据票力争”


据梁先生讲,这张票对应四对蟹、一瓶花雕和吃蟹工具。2017年,他们提了三只螃蟹,蟹商说可以不一次消费完,下次再用。还剩五只螃蟹和酒未领。但现在蟹商却不给兑换。


蟹商开始解释,按理说,过期了就不能用,为了照顾客户,已经延长了一年。可梁先生手上“蟹票”过期两年多了,确实没有办法给全部兑付,经过内部商定,给梁先生折半兑付。


而梁先生认为,蟹商做法不合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付券“蟹票”到期,说明他们的约定责任义务结束,蟹商不给兑付蟹,他就有权要求返还购买票券的现金。


说法 律师称过期也应兑蟹


西安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丁辉律师认为,此类蟹券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当适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该《办法》有关规定,商家出售的不记名蟹券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若该蟹券超过有效期尚未兑换或尚有余额的,商家应提供激活、更换等配套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并通报。


丁辉律师表示,消费者在购买蟹券后,即便没有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也已经与商家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商家在出售蟹券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蟹券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记者多次沟通,最终该企业答应给梁先生全额兑换大闸蟹。


规定 发卡人应提供过期激活换卡服务


提醒 过期预付卡不要直接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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