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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不同城市个税汇算清缴(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所谓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将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合并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本次办理个税经营所得汇算的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其中,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只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而取得多处经营所得要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但汇总申报只需选择一处进行即可。


  那么,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要如何计算?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首先应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 费用)-损失。其中,成本和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该工作人员提醒,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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