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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业营改增计价规则(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一、分包合同的类型选择


案例:2016年 4月 30日之前的总承包合同是老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按 3%算税。工期问题,为了加速工程完工,2016年 5月 1号之后,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哪些?


1、专业分包合同;2、劳务分包合同;3、清包工分包合同。那么,三者有何区别呢?按照《建筑法》规定,总包跟专业分包人,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劳务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叫劳务分包。


第一,专业分包,讲的是分包人包工包料,才叫专业分包;


第二,清包工分包合同,是分包人包辅料又包劳务;


第三,劳务分包合同,纯粹是劳务,没有辅料也没有主材。


这三种分包的界定,5月 1号以后,第一,专业分包合同一定是包工包料的,新项目选择 11%的一般计税方法;第二,清包工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营改增以后,按税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 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11%,但实践当中,2016年 5月 1日之后,清包工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一定是选择简易的。


法律上,没有清包工合同的说法。民法当中,分包只有两种,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税法中出现了清包工的概念,所以签订分包合同,要么叫劳务分包合同,要么叫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里面一定有个条款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条款:总包提供设备、材料(有清单),就是清包工合同,按照 3%上税开票给总包;如果合同里面写了材料由分包人提供和自行采购,就是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人按 11%给总包开票。因此签合同的时候,如何界定清包工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需要看材料和设备提供条款的约定。


特殊情况:很多总包、分包的施工企业,明明是老项目,已经施工但是还没有完工,赶工期了,总包一定是简易计税的,分包合同可能是营改增之后签的,(1)只要分包人是清包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那么分包人选择简易;(2)专业分包人包工包料,总包是老项目选择简易,如果分包人选一般按照 11%,总包在支付工程款的时候,给的工程款是 3个点的,开 11个点的票,就要承担 8个点的税。


所以在 2016年营改增后签订的分包合同,肯定是选择清包工(简易)最合适。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包人按照建筑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是 2016年 5月 1号以后的,新项目。业主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人是包工包料的,总包和分包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人做的项目其实也是属于老项目的一部分。


去年国家建设部出了一个工程造价文件的规定,2016年 5月 1日之前已经发出招标通知书,5月 1号之前中标,签订合同,无论动工没动工,都要按营业税体制下的计价体系来计价。如果是 2016年 5月 1号之前中标,但是合同是 2016年 5月 1号之后签的,可以按照增值税计价体系来重新计价,营改增的工程造价是按照裸价(税前工程造价) 裸价*11%,就是工程造价。


上面最开始的那个案例,总包跟业主是 2016年 5月 1号之前签的,总包是老项目,总承包合同是按照营业税体制下的计价体系来做工程造价的,总包在 2016年 5月 1号之后签的专业分包合同,工程造价不变,是属于总造价的一部分,所以都属于营业税体制下的计税体系,分包人是专业分包人的情况下,虽然从新老项目的判定标准来看是属于新项目,但是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人也应该选择简易计税。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二、各地税务局发文规定


有一些地方国税局明确发文规定: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中第 31条:"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如下:"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2、北京市国税局建筑业 26个热点问题(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 5月 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 4月 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 5月 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特殊情况下:分包人在 2016年 4月 30号之前早就动工了,合同是后补的,可以选择简易。


3、《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第三条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4月 30日前,5月 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答: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第 17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30 日前,5 月 1 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6、四川省国税局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第 4问:建筑总包方将部分项目分给工程分包方,分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建筑安装行业"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答:一般纳税人分包的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老项目,清包工工程以及甲供工程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自主决定)


7、上海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问答(二)第 2问:营改增后,如果上包对业主还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作业,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于 2016/5/1之后签约及开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项目方式进行预缴开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那还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问题吗?


答:上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包可根据规定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上下双方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目前对于这一块,国家税务总局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取决于地方执法时与当地税务局交流。


但云南没有,云南要选择一般计税。专业分包人不是包工包料,2016年 5月 1号之后开工,专业分包人买材料可以抵扣,但是分包人买多少材料呢?分包额有多大呢?很难去衡量。做专业分包,虽然可以抵扣,但是没有多少材料可以买。例如爆破工程,总包让分包爆破,矿山用雷管炸弹之类的,需要分包有相应资格去购买。若是包工包料,专业分包,税务就很重,所以要选择简易,以总包为标准。


分析结论:


总包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分包开工日期在 2016年 5月 1日以后,一般情况下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三、工程造价体系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基于此分析,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到底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总分包之间一定进行商议考虑各自的税收成本,选择对双方都能节省税收成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最有根据的还是工程造价体系。因为分包人跟总包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重新按照增值税的计价体系去加钱,所以应当要选择简易。这个问题需要跟税务局去沟通交流,就按工程计价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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