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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川商标注册第43类(商标注册)




2017年11月2日,他收到了一份来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上面附有一份依云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对他注册的18161681号“冰川依云”商标提出无效申请。


在吴良进看来,当初注册的商标“冰川依云”是第30类,涉及蜂蜜、米、茶等之类的,而依云公司注册商标是“依云”,注册的是第32类,“双方不是一个类别。”吴良进说,合法取得的商标,一定要将它保护商标注册下来。


国家工商总局驳回43类国际公司申请


在今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驳回申请人关于吴良进注册的“冰川冰川依云”商标无效请求43类。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啤酒等商品第相比较,在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


在该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的“EVIAN"“依云” 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第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商标注册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之规定。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


据负责吴良进商标纠纷的代理机构消息称,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未对裁定再提出异议,故该裁定已生效。


受冰川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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