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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文(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模式可以总体归类为实股、期权、虚拟类三大类,分别为股票期权、业绩股票、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延期支付、员工持股计划等。


具体定义与适用范围如下表:



  • 1. 股权激励计划应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 2. 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原因、激励目的以及激励对象等;
  • 3. 股权激励购买价格、定价依据合理性;
  • 4. 股权激励是否涉及税收风险,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
  • 5. 股权激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6. 股权激励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
  • 7. 激励对象的员工离职后是否合理处置其所持股份,是否会导致股东变化以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 8.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理测算股权激励计划成本;
  • 9.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判断以及股份支付中公允价值确定依据、会计处理过程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02 被激励员工的数量和范围

概念说明


1. 关于人数限制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条对于公开发行情形的最新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可以看出新证券法对于原有股东人数两百人限制有了条件性突破,有助于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但是对于如何实施尚未明确,有待相关细则进一步出台。


所以目前为了避免触发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员工股权激励,无论通过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应当适当控制股权激励的人数不超过200人



2. 关于人员范围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激励对象要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受法律限制,确定激励对象相对灵活,董事会成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以及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优秀员工等都可成为激励对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发展以及管理的需要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企业对于激励对象的选择各有侧重,例如:初创期,股权激励对象以业务团队为主;发展期,以核心高管和业务团队为主;到成熟期时,激励范围将会扩大到非业务团队,企业核心业务骨干以及外部的相关利益方(如未在公司任职但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非公司员工)。


在IPO审核中,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一般也参照上市公司相关法规中关于激励对象的要求执行。


1. 非公司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合理性,对于各方是否会存在其他利益输送,非公司员工是否与公司的客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 外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是否履行相关商务、外汇、工商等部门的监管和审批程序;


3. 激励对象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骨干的必要性以及合理性。(适用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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